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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2021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11:11 点击:

各相关科研人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江西省“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方案》精神,为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文化厅厅在总结2016-2018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开展2019-2021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拥有至少一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或相关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传承有序、富有成效,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

(三)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四)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全面拍摄记录技艺流程,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

(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传播等活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市场力量和“非遗+”等多种形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青少年的教育及教学作用,在本地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六)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增加了就业岗位,并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七)在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非遗与旅游的有机融合,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省直相关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推荐。

(二)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初评后,将对初评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复评。

(三)省文化厅对通过复评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文化厅将正式命名,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申报命名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除外)。为此,此前已命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本次须重新申报。

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报告。各设区市文广新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关于推荐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报告。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生产性保护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3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式二份)。

(三)反映申报单位和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的视频资料和图片20张。图片应在500万像素以上,6寸数码彩照,注明著作权人、手机号,以及照片说明(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画面内容等);

(四)其他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从而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力求做到详细具体。

(二)各地在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实地考察与推荐材料的审核,并对推荐企业或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予以积极扶持和引导。

(三)从2019年开始,于每年底,新命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四)各相关科研人员10月17日前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到科学技术处。

联 系人:杨莉莎

联系电话:8499229315337663@qq.com


科学技术处

2018年9月30日